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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说法第二十三期:企业经营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007年3月8日  作者:梁硕南  劳维集团(深圳劳动争议网) 劳动仲裁  发布人:管理员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909 次  
  
[背景]我国改革开放已二十多年,在深圳、珠海等沿海开放城市不少三资企业出现经营期满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企业经营期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是个热点难点问题,观点也有不同。
[案例] 2006年12月初,深圳A公司向员工发出结业通知,称公司于2006年12月底经营期满,经营期满后依法停业清算,全体员工工作至12月底将全部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有近200名员工,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6月底才到期,由于A公司不同意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到劳动信访部门投诉,要求A公司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企业经营期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在劳动信访部门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企业经营期满视同劳动合同终止,目前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 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企业经营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客观情况”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企业经营期满,可以继续延期经营。如果无法延期经营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过错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规定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给员工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能延期经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依《劳动法》第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和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中国劳动人事网总经理兼首席法律顾问梁硕南
    
[背景]我国改革开放已二十多年,在深圳、珠海等沿海开放城市不少三资企业出现经营期满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企业经营期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是个热点难点问题,观点也有不同。
[案例] 2006年12月初,深圳A公司向员工发出结业通知,称公司于2006年12月底经营期满,经营期满后依法停业清算,全体员工工作至12月底将全部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有近200名员工,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6月底才到期,由于A公司不同意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到劳动信访部门投诉,要求A公司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企业经营期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在劳动信访部门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企业经营期满视同劳动合同终止,目前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 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企业经营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客观情况”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企业经营期满,可以继续延期经营。如果无法延期经营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过错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规定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给员工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能延期经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依《劳动法》第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和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中国劳动人事网总经理兼首席法律顾问梁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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