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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说法第二十五期:责令加付的赔偿金是50%以上1倍以下还是1至5倍?
2007年3月8日  作者:梁硕南  劳维集团(深圳劳动争议网) 劳动仲裁  发布人:管理员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031 次  

案情:2006年6月,某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问题相当严重,员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某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并加付拖欠工资总额5倍的赔偿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得知,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达5个月之久,并无法定理由,属于无故拖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某公司作出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某公司限期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并加付拖欠工资总额5倍的赔偿金,依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某公司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正确。依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观点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正确。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的规定。据此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有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才可责令支付赔偿金,并且赔偿金的数额只能在拖欠工资总额的50%以上1倍以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某公司限期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的同时责令加付拖欠工资总额5倍的赔偿金是错误的。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加付的赔偿金可以一至五倍,并无只有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才可责令支付赔偿金的限制条件;但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行政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是部门规章,并且前者新于后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施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效力高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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