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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管理与工资、工时、休假、加班管理及争议处理研讨会
2007年8月30日  作者:窦大将军  劳维集团(深圳劳动争议网) 劳动仲裁  发布人:亡命黑鹰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244 次  
开课时间:2007年9月19日(周三)
开课地址:深圳市广深宾馆(深南东路2023号)
费    用:同一单位1人参加的800元、2人参加的每人700元、3人或3人以上参加的每人600元;
优    惠:2007年9月10日前报名并缴费的,按上述收费标准8折优惠;9月17日前报名并缴费的,9折优惠。
上述费用包括培训费、午餐费、资料费、VIP卡等。
付款方式:汇款\转帐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 
      用户名: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 
      帐  号:4000 0223 0920 0586 262
参加对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监、企业法律顾问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人事网(www.cn12333.com
          深圳企业劳动维权网( www.sz12333.com)
          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 
          深圳市企业联合会
主讲嘉宾:许天萍律师,深圳大学管理学士,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全国首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执业律师,知名劳动法专家,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部副部长,是既熟悉管理又精通法律的复合型律师。许律师在深圳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实务工作多年,熟悉深圳的司法环境,社会关系资源广泛,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擅长公司、合同、债权债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各类经济法律事务,对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具有独到见解。曾担任伟业通讯公司、希之光计算机网络开发公司、拓昊信息网络公司、城信通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深谙企业运作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及纠纷解决之道,在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处理企业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年来积极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建章立制、规范及审查合同、法律咨询、重大事项谈判、清理债权债务、出具律师函、处理劳资纠纷等法律服务,为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提供法律意见,并受聘为多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劳动人事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受到一致好评。
课程简介:
课程背景:劳动合同管理与工资、工时、加班管理,是企业最为重视,对企业影响最大的两大劳动管理。据有关资料统计,劳动合同争议和工资、工时、加班争议占了全部劳动争议的80%以上。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工时、加班制度,又有了全新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之下,企业该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工资、工时、加班管理,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减轻企业管理成本?主办单位举办今次研讨会,由既熟悉企业劳动管理又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的知名劳动人事法律专家许天萍律师与学员共同探讨新劳动合同法之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工资、工时、加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相关问题的策略与方案。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新劳动合同法之下的劳动合同管理及其争议处理(2007年9月19日上午)
 
一、新规定中关于试用期的重点、难点问题
1、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缩编为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2、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无效怎么办?
3、试用期能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可否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何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二、新规定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点、难点问题
1、连续工作10年以上,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既然员工入职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还要不要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能否视为企业违法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能否终止第二次合同而不续订第三次合同?
……
三、新规定中关于培训费、服务期、竞业限制和违约金的重点、难点问题
1、企业可否对员工只出资200元,培训两三天,就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2、企业可否约定很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却约定很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3、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如何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怎么办?
5、劳动者跳槽时是否需要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案例)
……
四、新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其经济补偿或赔偿的重点、难点问题
1、劳动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吗?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2、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4、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5、劳动者休息日工作按平时工资计算报酬是否属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否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
6、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是否必然终止?
7、用人单位超期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9、企业不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可否再通过仲裁和诉讼,要求企业多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1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可否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
 
第二部分:新劳动合同法之下的工资、工时、休假、加班管理及其争议处理(19日下午)
 
一、工资管理及其争议处理
(一)工资、标准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
1、什么是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哪些费用不属于工资?
2、标准工资的含义(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理解“正常工作时间”“正常劳动”?
3、如何理解《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适用于哪些范围?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中是否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的理解与适用
1、“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理解?
2、公司帐号被冻结而拖欠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吗?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应当和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和扣减的费用及要求。
4、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吗?有何限制条件?
5、销售人员没完成销售指标是否可以不发工资吗?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市场发生变化为由,拒绝按照约定的销售提成比例支付劳动者报酬?
(三)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基本要求
1、工资支付的原则。公司生产的产品代替部分工资合法吗?
2、不同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时间和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形和程序。工资无论在一个月内哪天发放都是按月发放吗?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工资支付规定(深圳与广东规定的异同)。劳动关系解除时,如何支付年终奖?
4、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问题(深圳与广东规定的异同);
(四)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1、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是否合法?
2、班后加点的加班工资。
3、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
4、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可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吗?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加班工资。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加班工资。
7、实行计件工资的,如何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五)业务提成发放问题
(六)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1、法定节假日休息如何支付工资?
2、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如何支付工资?
3、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如何支付工资?
4、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如何支付工资?(深圳与广东规定的异同)
5、工伤医疗期如何支付工资?
6、事假的工资支付?
(七)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员工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因参加工会活动能扣工资吗?
2、非因员工过错停工和因员工过错停工的工资支付规定(深圳与广东规定的异同)。
3、员工被判刑或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工资支付规定。
4、合伙企业拖欠工资的支付规定。
5、租用场地、厂房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时的工资支付规定。
6、建筑活动中违法发包、分包、转包而拖欠工资的支付规定。
7、实行承包经营拖欠工资的支付规定。
8、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前拖欠工资的支付规定。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判撤销或无效时的工资支付。
(八)违反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
1、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2、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3、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责任。
4、未依法制作工资支付表和未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法律责任。
5、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九)工资争议举证责任分担和工资争议处理技巧。
(十)用人单位在实际工资支付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1、最低工资的范围。生活补助、房补、全勤奖、表现奖、效益奖等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2、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3、计算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时,月工作天数是20.92天还是21.75天?
4、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否包括生活补助、房补、全勤奖、表现奖、效益奖等?
5、约定员工工资总额已包括加班工资是否可以?
6、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教师节等非全国性节日安排享受节日假的员工加班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7、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支付?工资福利不变,是按前一个月、三个月平均或十二个月平均?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二、工时制度及其争议处理
(一)标准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2、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3、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酒店服务员每天只工作5小时,就不能享受休息日吗?
(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制
1、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或岗位应否办理报批手续?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是否有加班费?加班费如何计算?
三、休假制度及加班管理
1、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期、工伤假等各类假期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上述假期是否可以分为多次休?
2、实行日薪制就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吗?
3、非国有企业员工是否享受探亲假?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因探亲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意见。
4、在任何情况下加班,用人单位都必须和工会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吗?
5、如何合法、合理地安排员工加班和休假,有效控制用工成本?
6、 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是否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是否都可以安排补休?
 
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深圳)0755-28282755、28281809  0769-81103575
联系人:窦小姐  吴小姐  李小姐  莫先生  郑先生
网  址:www.cn12333.com   www.sz12333.com  www.cn12333.org  
         www.dg12333.com
 发布人:亡命黑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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