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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及企业如何应对全新的劳动合同法
2007年2月28日  作者:  劳维集团(深圳劳动争议网) 劳动仲裁  发布人:nelso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665 次  
企业和劳动者期盼已久的权威、实用、热门的大型讲座
    前言2005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向社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2006年4月20日,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共收到各界意见191849件。 
    2006年12月2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次提请会议审议的二审稿对2006年3月征求意见的一审稿进行了许多修改:一审稿共七章65条,二审稿共八章96条,增加了31条之多。
    最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关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全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权的“利剑”,同时也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未雨绸缪,企业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们,你们知道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对一审稿进行了哪些修改吗?面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你们有思想准备和应对思路吗?应广大企业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士的要求,我们特举办这场大型研讨会,并邀请知名劳动法专家、资深培训讲师、中国劳动人事网和深圳企业劳动维权网总经理兼首席法律顾问梁硕南先生,为大家讲解劳动合同立法的最新规定、最新动态,传授劳动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技巧,共同研讨企业应对劳动合同立法变化的策略和方案。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人事网(www.cn12333.com
                    深圳企业劳动维权网(www.sz12333.com)
                    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
                    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市企业家协会
     协办单位:深圳律师网(www.szlawyers.cn
                   深圳劳动仲裁网(www.szlabor.com)
                   深圳劳动争议网(www.szlabour.com)
                   深圳劳动律师网(www.labourlawyer.com
                  劳动法律专家网(www.sz12333.cn
    时   间:2007年3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时至下午5时(全天)
    地   点:深圳市深南中路2023号广深宾馆
    参加对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人力资源管理总监、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行政主管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单位领导、工会干部等。
    费   用:
    (1)非中国劳动人事网会员和深圳企业劳动维权网会员,同一单位1人参加的500元、2人参加的每人400元,3人或3人以上参加的每人300元。
    (2)中国劳动人事网和深圳企业劳动维权网会员按会员合同约定的优惠条件收费;
    (3)报名时同时申请加入中国劳动人事网或深圳企业劳动维权网单位会员的可免费派2人参加。
    优惠与赠送:2007年3月10日前报名的,按上述收费标准8折优惠;3月25日前报名的,9折优惠;参加本次讲座的单位和个人,将赠送最新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文本及说明、法律服务VIP卡等资料。
 
课程大纲
一、劳动合同法(一审稿和二审稿)的出台背景、调整思路及深层次原因分析。
二、劳动合同法(二审稿)主要条文解读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企业规章制度不一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才有效);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再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起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二倍的工资);
4、关于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用工手续的,按照每一名劳动者5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罚款
5、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情权的新规定;
6、关于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规定(有三种情形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关于劳动合同成立、生效和理解的新规定;
8、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新规定;
9关于试用期的新规定(不再根据技术性岗位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10关于服务期的新规定(脱产培训期由六个月改为一个月,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11、关于竞业限制的新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不再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底线,并不再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的上限);
12、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新规定;
13、关于劳动合同撤销的新规定(取消了关于劳动合同撤销的规定);
14、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5、关于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新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得视为违约);
16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新规定;
17、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新规定(二审稿取消了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
18、关于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19、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新规定;
20、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的新规定;
21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及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未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只规定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22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规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望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23、关于集体合同的新规定(集休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24、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新规定(二审稿取消了每派遣一名劳动者须存入5000元备用金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无工作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5、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6、关于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发包的个人或组织与用工单位对个人承包招用的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区别
四、劳动合同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五、目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
六、用人单位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策略与措施。
 
   报名电话:0755-28281809   28282755   13714731338   13554790851
   联系人:郑先生、莫先生、张小姐、李小姐
   报名网址:www.cn12333.com    www.sz12333.com
 
   付款方式:汇款/转帐/现金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
      用户名: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
        帐  号:4000 0223 0920 0586 262
 
 
 发布人:ne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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